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重教助学的美德,资助重点大学中的贫困优秀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勤奋学习,造就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精英。与此同时,促使受助学生“因他助而生感激心,因感激心而助他求”,形成博昊基金会的延续链;另有审定、接受非贫困优秀生的申请。条件是:承认、接受章程;自愿履行章程义务;奉献于博昊,弘扬“博昊精神”,努力使博昊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本基金会的会训是:博善、济学、铸鼎、报国。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余仲廉、张凡枝夫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实行直接登记,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99号金域广场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中的优秀贫困生的助学审核、审查、捐助、管理;
(二)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余仲廉等七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愿为本基金会尽义务的志愿者;
(二)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
(三)身心健康,能独立开展资助心理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