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重教助学的美德,资助重点大学中的贫困优秀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勤奋学习,造就成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精英。与此同时,促使受助学生“因他助而生感激心,因感激心而助他求”,形成博昊基金会的延续链;另有审定、接受非贫困优秀生的申请。条件是:承认、接受章程;自愿履行章程义务;奉献于博昊,弘扬“博昊精神”,努力使博昊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本基金会的会训是:博善、济学、铸鼎、报国。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余仲廉、张凡枝夫妇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实行直接登记,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99号金域广场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中的优秀贫困生的助学审核、审查、捐助、管理;
(二)助学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余仲廉等七人组成理事会,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愿为本基金会尽义务的志愿者;
(二)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
(三)身心健康,能独立开展资助心理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理事会的计划和决算的审定、建议、监督、质疑等;
(二)参与重大的筹资、投资活动;
(三)有义务维护“博昊精神”,努力工作,使之发扬光大博昊事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中取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与基金会不得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人代表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本基金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余仲廉、张凡枝夫妇捐赠;
(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合法捐赠;
(三)受助对象的回赠;
(四)不接受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反动、反华、反民族等不合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的捐助。
(五)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全国知名重点大学优秀贫困生的助学金;
(二)省级范围的公益活动费用;
(三)某些特定的公益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二)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0%。(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下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灵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行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出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性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仍用于公益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制定的“申请须知”属本章程之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附则
申请须知
我们创建“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的宗旨是资助有理想、有抱负的贫困优秀大学生及以上学历的学子,使之成为有责任、守诚信、能为国家、民族无私奉献的人。如果申请人做不到,请慎重申请“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的资助;接受资助时,就等同接受了义务和责任。
一、资助对象
(一)热爱祖国,品学兼优,具有回报社会和家乡的感恩之心;
(二)在读(或应届)重点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负担学习、生活费用;
(四)直系亲属(爷爷、奶奶、兄、姐、伯、舅、姑、叔、姨)中均无经济能力供给学费;
(五)本人接受本基金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承诺自觉履行本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资助标准
(一)每人每月750元,每年7500元;(7、8月暑假除外)
(二)符合本会规定的可连续资助,直到毕业;
(三)继续攻读硕士、博士以及出国深造的,还可按规定申请学业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本人手写)
(二)填写《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资助申请表》(承诺人须本人手体签名)
(三)《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资助申请表》上所要求的材料
(四)签订《助学协议书》(收到本会首付资助金后协议生效)
(以上(二)(四)可在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官方网站“资源中心”下载)
四、申请时间:不限
五、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邮寄或亲自提交材料到本会,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六、资助方式
由基金会工作人员按时、按额、按人将资助金存入受助者个人账户,或按基金会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册捐到学校委托发放到资助人。
七、资助变异
受助者在受助期如有以下情况,本会将停止资助。
(一)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善,不符合基金会贫困生标准的;
(二)学习成绩下降,不是专业中的优秀生,有不合格科目的;
(三)每学期不给本会写汇报信,告知本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的;
(四)收到资助金后,六个月未交领款单的;
(五)不积极响应本会发起的互动消息,无特殊原因不参与基金会举行和组织的会议、公益等活动的。
受助者在受助期如有以下情况,本会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金。该退款仍用作教育基金,继续用于符合本会申请须知资助条件的受助者。
(一)参加非法组织的;
(二)经查实,申请时填写个人及家庭情况不真实的;
(三)长期不和本会主动联系,且长达半年不回本会消息的;
(四)行为和道德受到社会和学校处分的;
(五)将助学金挪作他用的,或有其他违反助学协议规定的受助者;
(六)被停止资助的受助者,无论受助的金额多少和时间长短,仍须履行对本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