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为扶贫及增值保值而开展的所有项目并与境内政府、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一、 立项要求 1. 项目经办人需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3. 一般项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4. 贯彻项目问责制。项目经办人要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起草 合同文本由经办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并由该部门领导初审。
三、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理事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2.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审。承办部门需将待审查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报告、资信调研、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送理事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3.项目经办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手续,使合同条款出现重大缺陷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负责,视损失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经理事长审查后,由项目经办部门报分管该项目的基金会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 2.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加盖基金会公章。
五、合同的履行 1.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需几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分管该项目的主管领导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3.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职能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职能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纠纷的处理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项目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做好处理纠纷的有关准备。 2.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诉诸法律。 3.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
七、合同的档案管理 1.凡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后附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卷,连同“合同法律审查单”,一并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时,项目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大事记,记录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妥善保存往来函电。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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