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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接受捐赠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5/15   已被点击:4207次)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接受国内外支持教育事业的各种形式的捐赠。为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保证捐赠人权利及愿望得以实现,特制定本捐赠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一切的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必须出于捐赠人的自愿。


第二条 向本基金会的捐赠可以有两种形式,即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其所捐赠资金或实物有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其所捐资金与物资没有明确的使用意向,由基金会安排使用的捐赠。捐赠的具体形式可以在捐赠协议中规定。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基金会作为受赠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本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四)本基金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匿名捐赠的,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五条 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捐赠财产使用意向的特别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六条 捐赠者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属本基金会,本基金会有权依照本会章程和捐赠协议合理使用。
第七条 捐赠者与本基金会就捐赠事宜发生争议的,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凡通过本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可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所得税免征手续由捐赠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外捐赠物资关税免征手续由本基金会在海关办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有义务向捐赠人报告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来自社会的捐赠,及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对重大捐赠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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