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中华民族重教助学的美德,帮助重点大学中的贫困优秀学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和使他们“因他助而生感激心,因感激心而助他求”,传承博昊精神,逐步加强管理,促进博昊事业不断发展,特制定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捐助基金的来源:
1、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及个人捐赠;
2、受助学子的回助;
3、基金会的投资经营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助范围:凭真才实学考取知名重点大学、家庭贫困且无经济能力求学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经基金会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被确认资助的对象,每名学生在一学年内可享受总额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被资助对象可分求学阶段申请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业资助费,被资助者受助年限最长可达十年(优秀者出国深造的可以申请本基金会的专项留学基金的资助)。
第四条 资助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热爱民族,有着正直善良的美德;有着拼搏向上的奋斗精神;有着勇攀高峰的宏伟志向;有着为祖国、为社会、为民族作贡献的崇高理想。
2.农村低保家庭或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3.城镇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4.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资助程序
1、本人申请、学校推荐、基金会(有关组织)调查、审核确定;
2、签订助学协议;
第六条 资助反馈:
1、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济学研讨、社会公益及其它活动;
2、无论受基金会资助的时间长短、金额多少,在参加工作后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时,应至少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3、参加工作后,应继续与基金会保持联系,至少每半年内通过书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一次,向基金会报告前项约定的助学义务履行情况(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基金会)。
第七条 受助大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基金会有权解除助学协议,终止资助。
1、经基金会、推荐学校核实,受助大学生提供的助学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不实或者使用其他欺骗手段获取资助的,基金会立即停止资助,并要求受助大学生在指定期内全额退回所收基金会资助金。受助大学生推迟或未全额退回的,基金会将利用媒体和基金会网站予以警示教育或依法收回。
2、因违规、违法受到学校处分或司法部门追究的;
3、学习成绩下降并有不及格学科的;
4、连续六个月未向基金会递交或邮寄领款签收凭证的;
5、一年内未主动向基金会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的;
6、家庭经济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济学研讨、社会公益等活动的;
8、助学协议期内,推荐学校提供推荐资助材料不实或一学年未向基金会提供受助大学生的学科成绩、在校表现证明的。
第八条 主要活动安排:
1、鼓励受助大学生成立自我成长小组并吸引其他学生加入。旨在通过“自我成长小组”为受助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实现“受助”—“自助”—“助人”的成长过程。强调受助学子通过努力为自己争取各种自我提升的机会,以及小组成员相互扶持,通过努力回馈社会。
2、组织受助大学生开展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
3、组织受助大学生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4、其他与基金会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助学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