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行为 , 根据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
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基金会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依法接受各项财税监督和检查,保证维护捐赠者的权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科学配置和使用基金会资源,努力节约管理费用支出,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准确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捐赠者权益不受侵犯,维护资产完整性,做好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
(二)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资产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
第五条 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章 分配与奖励
第七条 聘任人员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为基金会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的原则下,合理组织收入,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企事业单位的捐赠及个人捐赠; (二)受助学子的回助;
(三)基金会的投资经营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分类管理,接受捐赠的资金、实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捐赠的实物,要按其价值或合理估价入账,属固定资产的要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活动计划和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二)全部资产纳入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结余留用的原则。 (三)每年用于从事全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
(四)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管理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
(五)专项基金资助支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支出的主要内容:
(一)资助款支出:每月为学子实际支付的金额;
(二)公益支出:为开展基金会业务及为学子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管理费用支出: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其他管理支出等。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支票管理
(一)基金会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四)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收据管理
(一)基金会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年度财务报告:主要有资金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决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一)真实性、完整性。
(二)编制依据一致性。
(三)会计报表要严格审核。
(四)应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期限,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五)重要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书中特别列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经济纠纷以及重要经济责任事项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隐瞒。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二)财务管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
(三)财务岗位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四)财务经济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五)是否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六)会计档案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完善。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应对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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