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和规范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三条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管理部提供的⼿续完备、签字审批齐全的预算审批单、支出凭单、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或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不予办理。
第⼆章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一) 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收入; (⼆) 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 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有安全措施派车接送; (五) 不得用“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五条 基金会已开通银行网银等金融平台管理现金业务,需要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可通过网银办理: (一) 支付职⼯⼯资、津贴、奖金; (⼆)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 支付对自然人的资助; (四) 报销费用支出; (五) 需要现金结算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七条 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增利益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一条 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四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五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条 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博昊济学基金会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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